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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1-06-07 00:00:00 ] 点击次数:[ 6356 ]

本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粤教职[2002]50号)和《汕头市卫生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制定。

一、入学与注册

1、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

2、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手续,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批准,休学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治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转学与转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2、学生转专业、转学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核准。

(2)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入学校所属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省属学校报省教育厅职成处核准。

3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由学校提出调整专业,但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征得学生同意。

4、转专业和转学后,相同课程学分互认,原转出学校未实行学分制的,可根据成绩转换成相应学分。

三、成绩考

1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学分);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按学期如实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2、学生学业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具体按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安排执行。考核方式、考试内容由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各课程的特点确定。

考试和考查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可获得相应学分。跨学期课程,按各学期课时量分段进行学分考核,各段学分全部取得后方可合并计算课程学分。

3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条款处理。

4学生一门课程学习课时数累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学分作零分计,必须进行重修。

5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规定的日期补考或缓考。补考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记为60分,并注明“补考合格”字样,可获得课程学分;补考不合格,学分作零分计,必须进行重修;因请假而补考的,其成绩以实际分数计,但要注明“缓考”字样,可获得课程学分。考试Ⅱ类作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不计学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进行重修。

6德育课、体育课、实验实训课不得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7实践性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的计分方法同上。

8学生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参加市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获得各等级奖励,可按有关规定折合成相应的学分。

9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向学校提出免修(考)申请。原则上,高于或等同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能出示有效学习证明的均予以承认。

10学校以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学生提前修满学分可提前毕业。允许学生申请提前就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升级与留级

1、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如所取得学分达到学年必修课、选修课(校定选修课)应得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应予升级。学生升级后可重修未合格课程。

2、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每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如所取得学分少于本学年必修课、选修课(校定选修课)应得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可予留级。

3、学生每学年操行总评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4、留级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以上的课程,本人可提出免修申请,教务科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5、学生在校期间留级累计不能超过两次。

五、休学 、复学与退学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分。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者;

(3)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2、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留,累计不能超过三年。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家长签名,并持有关证明,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3、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学。书面通知家长,到校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0节,或入学以来旷课累计超过90节的;

(2)休学超过规定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癌症、精神病、癔病、癫痫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学生自愿退学的。

5、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所取得学分,发给相应的写实性学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业证明。

六、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1、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2、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3、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4、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5、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4)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7、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改正;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8、对受处分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9、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0、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七、毕业与结业

1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按教学计划规定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所属地级市以上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2实行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制为基础,基本学制为三年。三年仍未达到毕业学分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二年内参加学校的考核和培训,达到毕业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3、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一年半,可推迟二年毕业。提前毕业的由学校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4、学生在学期间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在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的同时也取得第二专业有关课程的学分者,可颁发由汕头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学分者,可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的写实性学业证明。

八、本方案的解释权属汕头市卫生学校。

      九、本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备案,自二○○七年秋季起,在中专各专业新生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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